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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菱镁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菱镁行业自律公约

2006812签订于西宁)

 

为维护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鼓励公平竞争,保障国内外广大消费者和协会各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制订《中国菱镁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一、制定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二、凡是菱镁行业协会的会员,都要遵守本《公约》,倡议本行业从业者自觉加入本《公约》。

三、遵纪守法,以德兴业,建立和维护行业的公信声誉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产业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2.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3.倡导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

4.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行业职业道德,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5.自觉遵守协会《章程》、严格履行会员义务。

四、科学兴业,建立企业的产品质量信用

1.严格按照产品标准、工艺规程,组织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树立品牌意识,争创名牌产品,改善环境质量。

2.保证用户合法利益,做好销售及相关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为宗旨,树立用户至上的企业经营理念。

3.节约资源、节约能源、不断创新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4.依靠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五、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

1.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业内其它企业利益。

2.价格合理,不得采用不合格原料生产的制品压价销售,不得以低于产品成本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变相低于成本销售,杜绝恶性竞争,切实维护行业利益。

3.在生产、销售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正当实现合法权益并安全履行合同义务,不违约。

4.自觉遵守行规行约,保护和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商业保密信用

对客户或外商来图来样订货的产品,其材料、工艺、图纸、外观、价格等商业资料要为客户保密,禁止会员企业将该客户资料提供给第三方进行模仿加工或制假贩假。

七、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标识物)等知识产权

1.严禁协会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侵权行为。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时,应被侵权成员的要求,协会将依法援助,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2.对于协会成员的知识产权,禁止协会内其他单位或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以及未经许可的销售,亦禁止就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向国家重复申报。

八、建立人才的有序流动机制

1.企业之间不得恶意互挖人才,造成行业内不良的人才竞争。

2.加强企业间人才信息的交流和合作。

3.企业应加强自身的人才培训,以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

4.通过行业协会,举办技术交流和相关的培训班,促进行业内人才素质的提高。

5.通过行业协会,引进和推荐人才,并规范和遵守行业内职业道德,使行业人才达到合理使用和有序流动。

九、团结合作,与时俱进

1.业内同行优势互补,相互支持、互通有无,把竞争机制作为行业共同进步的动力。

2.不断加强沟通,及时交流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共同促进行业发展。

3.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树立鲜明的企业精神,加强企业文明建设,展示积极的企业形象。

4.协会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协商解决,或通过协会向主管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循章、依法处理。

十、公约的执行

1.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协会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和条款。

3.协会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4.协会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

5.协会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在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将取消协会会员资格的处理,对有违犯相关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6.协会对侵犯协会成员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即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提请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处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7.协会对举报假冒、仿冒维权项目的企业或个人保密,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对举报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8.对违反《公约》的企业由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方案,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予以制裁。

十一、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十二、本《公约》适合本协会全体会员。

十三、本《公约》经中国菱镁行业协会理事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十四、本《公约》监督执行机构为中国菱镁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办公室。

投诉及联系电话:01068511156

中国菱镁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菱镁行业自律管理,保护和维护菱镁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使用菱镁产品的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菱镁企业的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八届二次会议和西宁会议精神,结合全国菱镁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菱镁行业,是指从事氧化镁、氯化镁产品等原料生产以及从事菱镁制品加工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准入,是指企业按照本办法进入菱镁行业的从业资格。本办法所称行业清出,是指企业违反本办法被取消菱镁行业的从业资格。

  第四条 凡在国内从事氧化镁、氯化镁产品等原材料生产、各类制品 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方可从事菱镁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参加中国菱镁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评价等相关活动,享受行业相关服务。

  第五条 中国菱镁行业协会负责菱镁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六条 《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的印制、备案、发放、收缴等,由中国菱镁行业协会统一管理。

  各地菱镁企业申办《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由企业填写《中国菱镁行业准入申请表》报中国菱镁行业协会批准,由中国菱镁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并报当地工商、质检部门备案。

第二章 行业准入

  第七条 中国菱镁行业准入原则: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一定比例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四)有原材料及所生产产品基本检验手段(有化验室、试验室及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

  (五)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第八条 企业生产产品年检合格、使用在建筑工程及其它项目工程中,三年以上经检验质量合格;

  第九条 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菱镁行业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菱镁产品生产、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设计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产品工艺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设计师从业资格;财务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 企业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高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

  第十一条 企业具备所经营产品的生产设施,制定保证产品质量、节约资源、能源、杜绝环境污染的先进的生产工艺;产品检测设施和手段完备。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有相应从业资格的质量检验和安全员等专业技术人员至少两名;

  第十三条 企业为中国菱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并遵守协会《中国菱镁行业自律公约》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凡在国内从事菱镁原材料、菱镁制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均应向中国菱镁行业协会申请《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菱镁产品生产企业,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后,报中国菱镁行业协会申请《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并承诺遵守菱镁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承诺执行《中国菱镁行业自律公约》,经协会检查验收后可颁发《行业准入证书》。申请准入时应当提供下列有效申请资料:

  (一)菱镁企业行业准入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任职文件和相应的从业资格资料。

  (七)企业与员工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证明;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对菱镁企业申请《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进行评审、核准,应当从接到申请之日起20—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将定期在业内刊物、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申请企业评审的结果。

  第十七条 协会自律管理办公室受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委托,负责对菱镁企业的行业准入年检、日常的行业管理和服务。年检结论、相应处罚按本办法报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备案,并由行业协会报当地工商、质检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菱镁企业申请行业准入年检,除应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业准入证书的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度报表;

  (三)企业经营管理年度总结。

  第三章 行业清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允许准入或被清出:

  1. 申请和年检的资料不真实、不相符的;

  2. 弄虚作假、恶意竞争、扰乱行业市场被举报的;

  3. 伪造、出借、转让《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的;

  4、无生产场地、无生产、检验设施、无技术检验人员的三无皮包公司;

  5、违背行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二十条 菱镁企业行业准入年检的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二种,其结论记录在《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副本内,并在业内及当地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限期六个月整改,逾期未能改正的,撤消《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和中国菱镁行业协会会员证书,并由行业协会报当地工商、质检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菱镁企业在年检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菱镁行业协会不予颁证:

  (一)违反政府相关法律法规;

  (二)违反中国菱镁行业协会《中国菱镁行业自律公约》、产品质量、菱镁制品造成工程质量合格率在98%以下、当年投诉2次以上、安全、环保、市场经营行为方面发生不良纪录者。

  第二十二条 菱镁企业符合准入条件,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办公室做出业内口头警告、业内媒体通报、吊销行业准入证书和协会会员证书、公众媒体曝光、建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菱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行业准入年检的,其行业准入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菱镁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将行业准入证书交回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办公室予以注销,并在业内及公众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菱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20天内,报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办公室办理行业准入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证书,一年内不予办理申请准入,并在业内及公众媒体上公布。情节严重的,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办公室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第二十八条 菱镁企业转让、出借《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行业准入证书,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九条 菱镁企业遗失《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的,应当在业内及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然后按程序补办;否则视作自动清出。

  第三十条 到异地经营的菱镁企业,持《中国菱镁行业准入证书》,到中国菱镁行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应当给予菱镁行业准入,纳入行业管理范畴,提供相应行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企业可向中国菱镁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将给予口头警告、业内媒体通报、公众媒体曝光等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菱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由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国菱镁行业企业试行

 

 

主题词:菱镁行业自律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资委行业联系办公室。

抄送: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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