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25日联合发布公告,凡09年12月31日前签订部分轻烧镁、重烧镁产品出口合同,且执行期在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企业,暂免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网站3月25日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25日发布关于部分轻烧镁、重烧镁产品暂免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2010年第18号公告)。 公告称,凡09年12月31日前签订“水镁石”和、“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出口合同且执行期在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企业,可持合同原件到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持备案证明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口,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对经备案的企业及货物数量免于验核出口许可证。2010年7月1日起,对上述货物恢复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符合相关资质标准(将另文公布)的企业可参加2010年第二次轻烧镁、重烧镁出口配额招标,在中标后领取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 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09年第125号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水镁石”(海关商品编号2530909991)和 “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 (海关商品编号3824909200)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考虑到部分企业在出口政策调整前已签订了 (0)(0)评论此篇文章其它评论发起话题相关资讯财讯论坛请输入验证码 出口合同,为减少企业损失,保证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现公告如下: 凡2009年12月31日前签订上述货物出口合同且执行期在2010年1月1日—6月30日的企业,可持合同原件到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持备案证明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口,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对经备案的企业及货物数量免于验核出口许可证。 2010年7月1日起,对上述货物恢复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符合相关资质标准(将另文公布)的企业可参加2010年第二次轻烧镁、重烧镁出口配额招标,在中标后领取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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